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章程草案。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