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