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