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