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