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