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