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