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质权实现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