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质权实现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