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