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