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