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