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