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