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侵权制品; 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