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侵权制品;

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