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