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