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