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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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