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