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