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