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