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相关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