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