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