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