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