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