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六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