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包庇违法演出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