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