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管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积3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