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八条 县级一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演出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