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令、镇人民政府的证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