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 国家允许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营业性演出场所;但是,境外出资者不得参与经营与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