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