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