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有必要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