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做到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不易消除,并应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签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