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应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应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