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的起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