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复验 第三十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复验 第三十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检验费收缴办法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