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复验 第二十七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复验 第二十七条 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