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申请表式见附件六〔略〕);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