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五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