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