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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第四条 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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