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