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