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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颁发的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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